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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敦荣:现代大学制度的典型模式与国家特色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11:45    作者:别敦荣    来源:高教培训网    点击率:

 

摘 要:现代大学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尽管世界各国现代大学制度差异显著,但几种典型模式,包括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等,不但支撑了各自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美、英、法、德四国都属于西方文化体系,就文化的互通性而言,它们之间比世界其他地区国家之间更易相通相融。尽管如此,四国现代大学制度也具有鲜明的国家特色。

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现代大学制度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尽管现代大学制度源于德国,但当现代大学制度的基因流传到世界各地时,不同国家往往在继承其基本文化基因的同时,逐步建立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在现代大学制度的百花园中,不同国家的现代大学制度都是独一无二的,不仅表现在理念和形式上,也表现在功能上,都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用某一国家的现代大学制度取代另一国家的现代大学制度。尽管如此,在形式多样、表现各异的现代大学制度中,研究一些典型的模式,揭示其理念和精神,认识其表现形式,解释其发挥作用的机理,有助于探讨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典型模式

现代大学制度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对不同国家现代公民的培养、现代文化科技的发展、现代社会进步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促进作用。现代大学制度不是自然天成的,而是人类的创造物,是世界各国人民智慧的结晶。不同国家的人民群众在自身国家社会文化土壤中,用现代大学制度的基因进行培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遍览世界各国现代大学制度,几种典型模式,包括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等,不但对特定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

与欧洲部分国家相比,美国是现代高等教育后发国家,但经过19世纪和20世纪的发展,后来居上,成为全球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高等教育水平和质量更是高踞世界之首。据相关统计,2015年,美国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53万人,毛入学率达到85.8%。2014—2015学年度,美国有学位授予大学4627所,其中,四年制大学3011所,两年制大学1616所;公立大学1621所,私立大学3006所。有非学位授予大学2524所,其中,公立大学343所,私立大学2181所。作为在现代大学发展上相对后发的国家,美国不仅办出了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一流大学,而且最早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引领了20世纪以来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潮流。这些成就的取得与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不无关系。

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是一种大学自治基础上的州政府协调治理模式。尽管美国现代大学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在发展变化,直到近期仍在发生一些重要变化,如营利性大学制度的发展和虚拟大学制度的建设,但不容置疑的是,它的定型主要通过从19世纪初期到20世纪初期约一个世纪的时间内完成的。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既有对英国古典大学制度的继承,又有对德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借鉴,更有基于美国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进行的大胆探索与创新。众所周知,美国大学的历史比国家的历史更长,在美国立国之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新英格兰地区已经建立了9所英式学院,包括哈佛学院、耶鲁学院等。它们遵循英国学院的制度办学,课程开设、教学要求等都与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相关学院类似,同时也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主要表现为外行董事会制度,即由校外人士组成学院董事会,掌控办学的决策权。19世纪初期,美国部分州政府开始参与办学,自1819年杰弗逊创办弗吉尼亚大学起,州立大学制度在美国建立起来了。19世纪中期,美国联邦《赠地法案》的颁布,将联邦和州政府都纳入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使其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但目标指向完全一致的作用。《赠地法案》带来的结果就是美国公立大学制度的普遍建立,并成为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导致了美国大学治理体系的重大变革,而且从办学制度上保证了美国公立大学的功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包括在各州全体民众的教育需求之间建立起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丰富和发展了大学的功能。学习德国现代大学制度,古典英式学院转型成为现代大学以及19世纪后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私立研究型大学制度,不仅丰富了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而且奠定了美国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制度基础。经过200多年的积累,尤其是19世纪的发展,美国大学的学术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一批造诣高深的学者成为大学象征,极大地提高了大学的社会影响力,与此同时,传统英式学院教师的低微地位和不稳定的职业保障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大学治理需要新的制度设计。20世纪初期,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促进了新大学制度理念的传播和实践的探索,教授终身制和学术自由制度逐渐成为美国现代大学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大学内部教授会的普遍建立使大学治理结构发生了明显改变,传统的董事会与校长共同治校的治理结构因教授会的加入而转变成为董事会、校长和教授会“三驾马车”治理结构。至此,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架构就建立起来了,以后虽然多有改变,也主要是建立一些补充性的制度,其基本的制度理念和结构并未出现大的变化。

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移植、借鉴到自主创新的过程。这就使它从理念和形式都具有多样性,在某些方面像英国,在另一些方面像德国,但更多的还是像自己。也就是说,即便是它移植和借鉴了英国、德国大学制度的某些元素,也不是简单的嫁接,更不是生硬的拼凑,而是有机的融合,是在美国社会文化土壤上培育起来的、具有鲜明美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这也使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似乎只要与大学及其功能相关的组织和群体都能在办学过程中拥有自己的位置和发挥作用的机制。概括起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大学自治是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

美国现代大学制度中的自治思想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早期的学院自治思想。哈佛学院、耶鲁学院等早期学院都是社会自治组织,它们不属于殖民地政府机构,尽管与特定的教会组织有密切的联系,往往带有明显的宗教派系色彩,但从组织关系上它们并不属于教会机构。另一个是19世纪的学术自治思想。19世纪是欧美国家学术开始走向发达的时代,在学术与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等的关系上,自治思想首先在德国得到实践,接着为英国、美国等国家所接受。数以万计的美国学者先后到德国大学学习,在学习德国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也接受了学术自治思想,并将它带回到美国大学。在美国现代大学发展过程中,学院自治和学术自治两种思想合流,成为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时至今日,纵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所通过的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都以不损害大学自治为前提,不论州政府如何协调高等教育发展,调整相关机制,都以保证大学自治的完整性为条件。与很多国家对待公私立大学的治理方式不同的是,尽管美国也存在一些差别,但不论私立大学还是公立大学,与州政府、联邦政府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更不存在行政服从关系,大学拥有完整的自治地位和权利。

2.州政府拥有治理大学的权利。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教育为州政府施政领域。历史地看,在殖民地时期,有的殖民地政府参与了早期学院的举办和经营,但这种参与不是直接的控制和管理,而是通过一定的财政支持和参与学院董事会事务,影响学院办学。在19世纪初期,美国明确了公私立大学的界限,公立大学由州政府出资举办,私立大学可以接受州政府补助,但不论公私立大学,都不接受州政府直接的行政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大学的法人地位使其与政府拥有平等的社会组织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州政府完全无所作为。在高等教育发展走向大众化和普及化的时代,高等教育与几乎每一个民众都息息相关,与州政府的社会发展战略密不可分,因此,州政府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能,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发挥积极的影响。所以,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的进程中,美国各州政府积极作为,发挥治理作用,有的增加财政预算,有的编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有的对大学进行分类发展指导,有的调整州政府高等教育协调机制,还有的建立大学办学问责机制。所有这些都是在保障大学自治的前提下采取的措施,是州政府积极作为、依法治理大学的行为。

3.联邦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大学办学,但是拥有依法支持大学发展和裁判与大学有关讼诉案例的权利。

联邦政府不直接办学,也不能干预任何大学内部事务,所以,在美国没有建立联邦大学或国立大学,但如果由此就认定联邦政府与大学毫无关系的话,可能就误会了。实际上,联邦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特殊而微妙的。立国之初,美国联邦宪法没有将教育事业纳入联邦政府施政的范围,而是将其赋予了州政府和国民,所以,在发展高等教育的问题上,联邦政府是否应当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曾经长期困扰美国。1819年达特茅斯法案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成为关于大学地位的经典案例,展现了联邦政府在政府与大学关系问题上发挥作用的重要路径。1862年《赠地法案》的颁布为联邦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影响大学办学建立了新的治理性制度架构。通过立法向州政府提供目标指向明确的办学资源,联邦政府不仅达到了推动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大学办学定位的目的,而且避免了可能因直接举办或干预大学而陷入违法的困境。为保证联邦政府的支持能够到位和达到预期的效果,美国引入契约制度,将联邦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通过契约规范下来。自此,这一间接性、支持性的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形式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处理与大学关系的基本制度。有了这一制度,在不侵犯大学自治地位的同时,联邦政府在科研支持、入学机会、学费支持、与国家战略利益相关的学科专业办学等方面,有效地参与到大学办学过程,对大学办学发挥了重大影响。

4.社会参与治理大学。

社会参与治理是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早期,美国几所主要学院都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学院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监督,董事会成员由相关社会人士兼任,校长由董事会选任,对董事会负责。这种由社会人士担任董事的外行领导制度使美国大学从一开始就发展了一种社会参与治理的文化,它不但对私立大学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成为后来大规模发展的州立大学治理的基本制度。在各州立大学董事会中,来自社会各界的相关人士都占有相当的比例。在美国现代大学制度中,社会参与治理除了表现在董事会制度上,还广泛地体现在第三方的参与治理上。各种专业性、职业性的学会或协会,各种新闻舆论媒体,甚至一些相关劳工组织和慈善组织都通过专业评估认证、排名、调查报告、公开声明、经费支持等,对大学办学施加必要的影响。社会支持是大学办学的重要动力所在,社会美誉度是大学赢得社会支持的重要基础。大学尽管拥有完整的自主办学地位,但却不能忽视、更不能无视来自社会的要求与呼声。这可能正是美国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组织非常多样、社会参与治理文化十分发达的原因之所在。

5.校长与教授会分权治理大学事务。

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是美国现代大学制度面临的问题。在现代大学出现以前,早期学院内部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是简单的,校长几乎包揽了全部学术事务的管理权,教师只是学校的雇员,教师的职责就是根据学校的要求完成自己的任务。19世纪以来,随着办学规模越来越大,办学职能越来越复杂,教师队伍阵容越来越强大,教师的学术自由和参与学校治理的意识越来越高,早期学院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校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无法适应现代大学发展的要求,探索行政管理与学术治理的新制度成为美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现代大学制度一方面将学术事务划归教授会治理范围,另一方面大大拓展行政管理事务范畴,以增强办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教授会为中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构成了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两大基本制度,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以及社会关系的处理成为校长的行政职责,学术事务的规划与决策由教授会负责,这样,在美国现代大学就形成了董事会、校长和教授会“三驾马车”分工治理的架构,董事会执掌大学的顶层设计和大政方针决策权,校长及其行政团队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和学校日常营运,教授会主要负责校院系各种学术事务的决策、协调、审议和评价。美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这种校务分享治理模式保证了各方的参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增强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除了以上五方面内容,在现代大学发展过程中,美国还形成了大学生民主参与治校制度、教师工会谈判制度,等等。在研究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时,有一个问题是必须特别重视的,即在中国和印度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阶段之前,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美国高等教育规模往往是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6~10倍。这也使得美国现代大学制度所要处理的问题往往比其他国家更加复杂而多样,从而也使其自身的复杂性为其他国家所不可比拟。所以,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必须将美国超大型的高等教育规模因素考虑在内。

(二)英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

英国大学历史悠久,文化传统深厚。在近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英国建立了体系完备、享誉全球的高等教育体系,其中既有古典大学又有近两百年建立的各类大学。19世纪建立的伦敦大学学院、国王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和“红砖大学”等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成为英国现代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中后期是英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走向大众化和普及化的时期,大学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一批“平板玻璃大学”先后建立起来了,与此同时,非大学的多科技术学院成为担负大规模高等教育的重要载体,英国现代大学揭下了古典大学文化的最后一层面纱。20世纪后期,多科技术学院办学条件和实力显著增强,经过法律授权,转型成为拥有大学名称的高等教育机构,标志着英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英国是欧美各发达国家中最晚实现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国家,也是发达国家中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最低的国家。据统计,2014年,英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为235.29万人,毛入学率为56.48%,有各类大学514所,其中,名称为大学的132所,名称为继续教育学院的382所。英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是一种基于古典传统的大学自治模式。对于英国大学的自治地位,可以从人们对它的观察和认识窥见一斑。有人认为,英国大学都是私立的,因为英国大学不隶属于任何一级政府部门,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郡市政府都没有直接下辖的大学,所以,英国没有所谓的国立大学、郡立大学或市立大学。也有人认为,除了白金汉大学外,其他大学都是公立大学,因为在英国只有白金汉大学的办学没有任何政府资金来源,其他大学都接受政府拨款,包括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政府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达到90%以上,尽管如此,大学办学并不接受任何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完全根据自身的价值理念和决策办学,政府也谨守法律和传统,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相关中介组织对大学办学予以引导和调控,并不直接插手大学具体办学事务,更不会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大学办学。概而言之,英国现代大学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古典大学自治传统得到了传承和坚守。

与德国和美国现代大学不同,不论从哪方面看,英国现代大学脱胎于古典大学。英国现代大学是通过对古典大学的改良而发展起来的,不管是伦敦大学的创办还是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蜕变,都保留了古典大学的传统。在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放弃古典学科、引进现代文化科学、建立现代学科制度的过程中,它们并没有抛弃渊源流长的学院制和导师制,而是将这些制度与现代学科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了现代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基本制度。英国古典大学自创办开始就拥有自治地位,在与教会、世俗政府和地方社区的关系中,不隶属于任何一方,完全秉持自身的要求和判断处理自身的事务,以及与其他组织和势力的关系。古典大学不仅拥有主要源于捐赠的资产,而且拥有收取学费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大学享有免除徭役和兵役的权利,拥有独立的司法裁判权,内部问题完全由大学自主裁决,不接受任何社会组织的裁判。古典大学的自治传统在英国现代大学制度中实质性地得到了继承和发扬。尽管英国现代大学已不再像古典大学那样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源办学,也不再像古典大学那样超然于世事之外,更不再像古典大学那样拥有诸多的豁免权,但是大学自治的文化基因根深蒂固,大学谨守自身的价值和使命,颇有洁身自好的意味;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敬畏大学,奉大学为社会文化之柱石,严守法律和文化传统,不直接干预任何大学的具体事务,给予大学全面的自治权力。与美国相比,在英国现代大学制度中,大学的自治地位更加完整。英国现代大学与政府之间是通过中介组织相联系的,中介组织成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博弈场。但由于中介组织的职能有限,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间接的,所以,尽管政府对大学办学是有影响的,但这种影响受到严格约束;就其影响而言,政府远远称不上是全能的。

2.政府立法引导大学办学。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英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传统上,英国大学享有罗马教皇颁布的特许状,拥有自主办学的地位,世俗政府无权干预大学办学。1828年伦敦大学的创办是英国世俗政府首次对大学办学发挥实质性影响,1836年关于伦敦大学办学的法案的通过更是在现代大学制度在与古典大学制度的博弈中,两大制度的倡导者和拥护者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如果说伦敦大学制度的建立还只是英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破冰之举的话,那么,19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皇家委员会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教学和财政状况所进行的两次调查及其所做出的结论和建议,则表明英国古典大学制度中的大学与教会的关系已经为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所取代,自此,英国政府开始从国家需要出发,在保障大学自治地位的前提下,对大学办学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的《罗宾斯报告》不但提出了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目标,而且更加丰富和发展了英国现代大学制度,为英国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罗宾斯报告》,英国建立了高等教育的“双轨制”:一轨由享有自治地位和学位授予权的大学组成;另一轨则由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多科技术学院组成。在多科技术学院之上,成立了国家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在英国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之后,20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政府对《罗宾斯报告》提出的、实行了近30年的“双轨制”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双轨制”,赋予了多科技术学院更名为大学、享有授予学位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英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和变革自始至终都有一种力量在发挥着推动、协调、规范和支持的作用,这种力量不可谓不强大,但它却有效地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发挥作用。这种力量来自英国政府,而政府发挥作用的基本手段不是行政性的,而是立法性的。可以说,政府在英国现代大学制度中的角色和作用是与不同时期政府立法高度关联的。

3.中介制度发挥了“缓冲器”的功能。

应该说,在英国现代大学制度中,法律主要为大学办学确立规则与规范,政府并非通过直接行政对大学发挥影响,大学也无需就内部事务直接向政府报告和请示,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性。大学与政府之间是通过某些中介组织相互联系的,中介组织在大学与政府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中介制度是英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创造,19世纪的皇家委员会和后来的皇家督学团是中介组织的原型,它们受政府委派,担负政府所赋予的职责,发挥自身的判断力,向政府提供关于教育的报告。19世纪后期英国大学开始出现的办学经费危机为政府对大学施加影响提供了契机,政府向所有大学提供财政援助,支持大学办学。传统上英国大学主要依靠捐赠、学费和校产收入维持办学,但19世纪后期以来大学所获捐赠减少,办学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窘境。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大学功能逐渐社会化,成为“实现国家政治和经济目标,甚至军事目标的必要工具”,英国政府建立了向大学拨款的制度。1919年大学拨款委员会(UGC)的建立使大学与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有了一种新的机制,尽管它最初是英国财政部所属的一个委员会,但在其存续的大半个世纪的重要时期,却是由大学共同体通过其直接的代表所控制的,因为其成员多数都是大学副校长以及高度认同大学使命的相关人士。大学拨款委员会实行5年期一次性拨款,这使各大学在内部资源分配时享有高度的自由度。20世纪90年代,大学拨款委员会为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所取代,尽管基金委员会的运行制度较大学拨款委员会更趋严格、更重绩效,但其性质仍属于中介组织,并不具有对大学施加行政影响的权力。

4.社会问责制度发挥了“软性治理”作用。

社会问责制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英国现代大学而言,更具典型意义。英国大学自治传统深厚,外部社会组织和团体对大学事务参与非常有限,尽管古典大学主要是依靠社会捐赠维持办学,且有些捐赠者往往会对大学提出一些要求,如在招生上对自己的亲属或友人子弟予以照顾,但这些要求都不会影响到大学办学的自治地位。即便进入现代大学时期,社会对英国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标准和质量有着充分的尊重和认同。社会问责起于发展大众高等教育的需求,成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深度推进。大学拨款委员会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社会问责的影响,更多的社会人士,包括来自企业界代表的参与并发挥重要作用,表明社会问责与正式制度实现了结合。评估和排名更能代表社会问责的“软性治理”性质,与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相配合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通过质量评估和学术审核,不但影响大学办学标准,而且影响大学的决策与运行。《泰晤士报》和QS等开展的大学排名和不断推出的年度大学排行榜为社会公众和相关组织提供了关照大学办学质量镜鉴,为社会舆论提供了谈资,使大学办学曝光于社会公众。大学最初并不太在意这些排行榜,但随着排行榜的影响越来越大,大学不能不正视排行榜的结果和公众的舆论。排名评估扮演了一种特别的市场角色,其价值逐步渗入大学办学,对大学的影响呈增强趋势。

与其他国家不同,英国成功地在古典大学制度的基础上植入了现代元素,建立了有英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英国现代大学制度不仅保障了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质量,而且在国际上独树一帜,有着重要影响。它成为英联邦国家及曾经的殖民地国家探索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典范,对世界其他国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近年来,我国在探索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部分大学学习、借鉴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历史绵长的学院制和导师制,建立书院制和导师制,为我国大学学生教育和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新思路。毫无疑问,学院制和导师制是英国古典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大学现代化过程中被传承下来了,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也说明,现代大学制度与古典大学制度并非完全不相容,它们可以相容相生、共同支持和保障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法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

法国是大学制度发源国之一,在现代大学出现之前,法国古典大学曾经创造了辉煌的历史,为法兰西文明的绽放和欧洲文化的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法国大学制度的现代化开始于18世纪后期的法国大革命时期,1793年法国取消大学,重视以工程技术和工商管理为主要教学领域的大学校的发展,揭开了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帷幕,也开启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英、德、美等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之路。应该说,法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在世界上是独树一帜的,经历了曲折坎坷的发展道路。从1793年到1896年的一个多世纪里,当其他国家创建众多新兴现代大学、古典大学转型为现代大学之时,法国仍然只维持了数量非常有限、规模微小的精英化大学校,古典大学被关闭了,也未能适时建立德式和美式的现代大学。20世纪是法国现代大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其是在中后期,不仅恢复了合法地位的大学得到了快速发展,而且应用科技学院和大学技术学院的发展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有统计表明,1985年法国有大学生136万多人,到1993年猛增到209万多人。新世纪以来,法国高等教育在国际化、职业化和创新发展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高等教育普及化程度持续提高,接近欧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据统计,2014年,法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达到238.8万人,毛入学率达到64.39%。

法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是一种学术自由基础上的政府治理模式。法国现代大学制度发展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近半个多世纪是变化最频繁的时期。从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后期,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相对是比较单纯的,主要表现为中央集权管理与学术自由的和谐统一在大学校的实践,使大学校成为了世界高等教育百花园的一朵奇葩。20世纪中后期,法国每隔几年就要推进一次的高等教育改革对法国现代大学制度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其中,1986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又称《富尔法》)、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又称《萨瓦里法》)、2007年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和2013年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法》等,为丰富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增强其适应性发挥了重要作用。概而言之,法国现代大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中央集权管理是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

中央集权管理不是法国古典大学流传下来的遗产,中世纪的巴黎大学拥有社会行会组织的地位,享有充分的特许自治权。中央集权管理制度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自17世纪后期建立后影响了法国高等教育200多年的发展,尽管20世纪中期以来历经多次改革,有的改革法案甚至以推进大学自治为主题,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但中央集权的基本框架并没有被动摇,中央政府对大学的集权管理仍然是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容。1968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明确规定了大学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自治、参与和多学科。这三项原则都涉及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形式,包括大学的决策权、教职员工的参与权、大学基层组织的构成方式等。1984年的《萨瓦里法》要求大学加强与企业界的联系,大学决策应当有企业人员参与。1986年的《德瓦盖法》赋予大学自己决定是否对申请注册的学生进行筛选的权利,大学“可以自由确定其进行的培训和所颁发的文凭”。2004年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扩大了大学校长和行政委员会的权力,弱化了长期实施的学院式治理。2013年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法》强调赋予大学自主权,使大学更有效率,加强学院式治理中的民主。这些法律虽然都赋予大学自治权,但并没有改变大学与政府的基本模式,中央政府集权仍是法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基础,大学所获得的办学自治权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法国中央政府及其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大学拥有统筹规划和决策权,政府立法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明确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和改革方向,甚至国家总统可以直接发布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指令。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期以来,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政党轮替频繁,高等教育常常是执政党优先施政的部门,所以,反映不同政党政策主张的高等教育法律往往随政党轮替而兴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法国高等教育政策忽左忽右,难以持续不断地被贯彻执行。

2.学术自由保证了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质价值得以实现。

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思想包括中央集权、学术自由和学院式治理。在国际上,中央集权往往与学术自由相对立,对高等教育实行中央集权管理的国家往往对大学的学术自由控制比较严格,但在法国现代大学制度中,中央集权管理与大学学术自由并行不悖,它们各自在自身的调控范围发挥作用。法国大学教授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由国家总统任命,不仅不受制于校长等大学行政的节制,也不受制于中央行政机关。这一身份制度保证了大学教师地位的合法性,使大学教授的职业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他们不至于因为自身的学术发表而受到来自大学或政府部门的诘难或责罚。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享有学术自由权利,大学教学活动是自由的,教师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教学方法,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还明确规定,教师在履行教学任务和科研职责的过程中,享有完全的自主和言论自由权利。只要不违背宽容和客观的原则,在大学课堂上,教师不会被督察或控制。如《巴黎索邦大学章程》申明,保证其成员在对于整个大学共同体持有负责精神中,享有个人的和集体的智慧独立与自由权利。保证教育法典所确定的基本自由,特别是表达与出版的自由以及政治与结社的自由。国家法律和大学传统保障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使大学能够在风云际会、波云诡谲的社会政治变迁中保持学术的独立性,使大学学术能够遵循其本意而得到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法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学术自由精神在保证大学教师拥有充分的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们营造了一个独立的精神王国,而使他们与外界隔绝。在利益相关者问责和社会问责愈益发达的当今时代,学术自由也成为了法国大学教师拒绝外部干预和评价的最有力的“理由”。

3.教授治校维护了大学作为学术共同体的特性。

在中央集权管理体制下,大学的性质可能因行政和政治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大学很可能丧失其学术组织的特性而沦为行政或政治的工具。非常难能可贵的是,在中央集权管理不可动摇的背景下,法国大学保持了其学术共同体的特质,这种坚守主要是通过教授治校机制实现的。法国大学的教授治校机制主要分布在两个层次:一个是在学院层次的学院式治理;一个是在学校各委员会中教授占绝对多数,保证了教授对大学事务的主导权。学院式治理是古典的巴黎大学等中世纪大学遗留下来的传统,中世纪的巴黎大学设文学院、神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根据章程,各学院和民族团共同选举校长,校长是大学行会的首脑。尽管校长拥有名义上的治校权力,但由于任期短暂,最初只有一个月,后来改为3个月,所以,他的实际治校权力非常有限,难以对大学办学发挥大的影响。大学的实际权力掌握在学院教授手中,各学院内部事务由学院教授自主决策,大学事务则由各学院院长和校长共同商议决定。这种学院式治理的传统作为一种大学文化受到法国大学内外的尊重,即便巴黎大学等被废止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但一旦批准复办,这一传统文化又会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要素,对现代大学办学发挥重要作用。20世纪后期,法国相关法律出现了强化大学校长治校权力的倾向,如1984年《高等教育法》规定,校长领导大学;2007年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要求扩大校长和行政委员会的权力,但是,这一趋势也受到了来自校内外的诸多抨击,被认为是“权力的滥用”。法国大学治理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各种委员会拥有重要的治校权力,包括行政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等,都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治校职权。尽管校长是这些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并主持这些委员会,而且委员会中往往有来自各方面的代表,但教授的人数仍占绝对多数,这样便保证了大学置于教授的治理之下。如《巴黎索邦大学章程》规定,学校行政委员会由36人组成,其中,教师和研究人员代表16人,图书、工程师、行政、技术、社会与卫生人员代表6人,学生和继续学习的学员代表6人,以及校外人士代表8人。行政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构成方式决定了它是一个以教师为主体的教授治校的民主治理机制。

法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甚至比德国开始的时间更早,建设方式也更具“法国式”,即大刀阔斧的革命式的方式。法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另一个特点是多变性。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停滞期以后,20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后期以来,每一届政府轮替都伴随着新的高等教育政策和法律的出台。新政策和法律往往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这又使法国高等教育发展较多地受到政党选举政治倾向的影响,经常出现摇摆不定的现象。这也说明法国现代大学制度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它的一些基本理念和精神常常受到争议和非议,这也使未来法国现代大学制度仍可能变动不居。

(四)德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

德国是古典大学的后发地,又是现代大学的先发地。在英国古典大学仍声誉卓著、影响及于世界各地之时,德国开始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先锋探索。18世纪后期,哈勒大学、哥廷根大学已经开始引入科学和学术自由,为创建现代大学制度进行破冰之旅。19世纪的德国大学无疑是世界的典范,德国现代大学制度为世界各国争相效仿。20世纪前半期的德国在延续了短暂的辉煌之后,很快便成为世界的梦魇,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在给其他国家带来深重灾难的同时,也使自身陷入了破败和分裂的泥沼,大学的光芒不再璀璨夺目,优秀教师流失,学生人数锐减,建筑、实验室和图书遭受严重破坏,大学制度不再为世人所瞩目。20世纪后半期,分裂的德国在“两个世界”挣扎、谋求复兴,90年代的统一使德国再次走上了中兴之路,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德国大学又迎来了振兴的契机。德国高等教育与国家的命运是相同的,20世纪中期以前的德国高等教育是精英化的,重在造就文化和科学的精英人才,20世纪后半期,德国高等教育迈上了大众化和普及化的道路,人才培养不但注重社会的精英人才需求,而且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倾注了大量的努力,极大地推进了高等教育的平民化和民主化,使高等教育实现了为普通民众服务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据统计,到2015年,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达到297.77万人,毛入学率达到68.27%。德国高等教育在追求普及化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也希望重温往日的辉煌,再造德国大学的荣光。新世纪实施的“卓越计划”不仅展示了德国高等教育复兴的勃勃雄心,也显示德国联邦政府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是“言行一致的”。在“卓越计划”庞大的财政资助中,联邦政府财政拨款所占比例达到75%。

德国现代大学制度模式是一种大学自治基础上的联邦与州政府合作治理模式。德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19世纪初期到20世纪后期洪堡模式的建立与延续阶段,另一个是20世纪后期以来的变革和调整阶段。洪堡模式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世界高等教育制度变革的样板,它在欧洲首次塑造了现代社会世俗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赋予大学自治的法律地位;首次将大学教授归入国家公务员系列,为大学教授提供职业保障;首次明确大学学术自由的合法性依据,将大学的学术使命置于国家责任之上;首次建立讲座教授制度,给予讲座教授绝对的治校权力,使德国大学有“讲座制教授大学”之称。毫无疑问,洪堡模式是适应精英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为德国文化科学精英人才的培养和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洪堡模式又是脆弱的,在纳粹统治下的德国,洪堡模式未能使大学自保,大学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纳粹统治和战争的工具。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重建大学制度的过程中,回归洪堡模式成为德国的不二选择,但时移世易,洪堡模式非但未能再造德国大学的辉煌,相反还引发了人们对其现实适应性的质疑与责难。20世纪后期以来,德国现代大学制度进入变革时期,联邦政府与联邦州政府的关系、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大学内部各种治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大学与市场的关系、教授与其他职员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等都处于变革之中。由于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州分权体制,所以,各联邦州的高等教育立法差别很大,上述各种制度要素在各联邦州之间的要求有很大不同。与此同时,洪堡传统仍受到尊重,欧洲一体化趋势不断显现,市场化和企业化的影响逐渐凸显,新公共管理等社会思潮对政府行政的影响越来越大,德国现代大学制度正面临前所未有之变局。概而言之,德国现代大学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学术自由是德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价值。

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精神支柱,没有学术自由就没有现代大学。欧洲中世纪大学在宗教的统率下,一切以宗教教义为依归,神学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说中世纪大学有学术自由的话,那也是在宗教教义范围内的自由,是一种画地为牢的自由,与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不可同日而语。德国现代大学开历史之先河,将科学引入教学,使科学研究成为教学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学术自由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科学与学术自由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科学,就没有学术自由的用武之地;没有学术自由,就不可能有科学的发展与发达。在18世纪后期、19世纪初期的萌芽和初创时期,德国现代大学成功地建立了学术自由制度,为科学在大学的立足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德国文化科学走向繁荣创造了条件。自此,学术自由不但成为德国现代大学制度不可分割的核心价值,而且也成为世界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尽管在现代大学发展过程中,学术自由曾经屡遭干扰甚至践踏,但学术自由的精神却未曾泯灭。如20世纪初期由“施潘事件”所引发的“学术界的文化斗争”便是一场直接关涉学术自由的大讨论。学术自由是以“探究博大精深的学术”的学术共同体存在的唯一合法性,教授是其唯一代言人。所以,教授在德国现代大学制度中拥有十分关键的地位,从19世纪的讲座教授到20世纪后期以来的校聘教授,教授的权利一以贯之,教授是学术的决策者和评价者。教授享有教学、研究、出版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术自由还包含了学生学习的自由,学生享有学习自由的权利,在选课、选专业、制定学习计划和进度方面,学生拥有充分的自由,教授和学生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和侵犯。

2.联邦与州政府合作治理是德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所调控的基本关系,在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中,政府的权力范畴和政府权力的分割决定了大学制度的类型。德国政府与现代大学有着不解之缘,不但柏林大学由政府直接创办,而且大学经费由财政供给,大学教授由政府聘任,大学除了承担着学术使命外,还担负着国家使命。在“两德”统一前,原联邦德国已经建立了联邦与各州政府合作治理的制度,1969年原联邦德国修改《基本法》,联邦政府获得了参与高等教育资助和制定全国统一的总纲性法律的权力;1976年联邦政府出台《高等学校总纲法》,为各州的《高等学校法》确立了统一的框架。联邦和各州政府共同管理、合作治理高等教育的制度不仅一直延续到“两德”统一后的初期,而且仍然是德国现行大学制度的基本构架。“两德”统一后,德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欧盟一体化和欧洲高等教育区发展不断深化,德国对联邦与州政府合作治理制度进行了持续的改革,联邦政府在保留协调各州教育政策的文教部长联席会议制度的同时,放弃了制定总纲法的职能。2008年10月1日,联邦政府制定的《高等学校总纲法》被废止,联邦政府将管理高等教育的权力还归各州政府,只保留了协调高校录取和毕业、教育援助(如奖学金)和科研资助等事务的权力。联邦与州政府合作治理的重心由此转移到了州政府,德国各州政府依法治理大学事务,主要手段包括立法、目标协定和总体预算与绩效拨款等。各州制定的《高等学校法》为德国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在16个联邦州中,除了萨兰州外,其他15个州都制定了高等学校法,为大学办学提供了详细的规则。16个州政府都采用了目标协定的方式,与大学进行平等协商共同确定双方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各州还相继对大学采用了总体预算与绩效拨款,旨在鼓励自主办学,激励竞争发展。应当指出的是,联邦与州政府分工合作、共同治理高等教育的模式在西方国家是少见的,这一模式有利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3.自治是德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原则。

与欧洲中世纪大学不同,19世纪的德国现代大学从一开始就是国家的大学,担负着国家使命,接受政府的调控与指导,但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言听计从的关系,而是保持了必要的张力,大学拥有充分的自治权。进入20世纪以后,政治风云变幻,既有德国大学的“金色20年代”,也有纳粹统治时期的学术政治化,还有战后东西德政治分立、大学复兴的时期,大学自治的理念和制度曾经备受推崇,也曾经被恣意践踏,还曾经受了联邦和州政府的细节干预。20世纪末期以来,以新公共管理为导向的政府改革为大学自治提供了新的机遇,大学自治成为调整大学与政府关系的重要原则。传统上,在联邦与州政府合作治理的框架下,大学教学和科研等学术事务由教授以及教授主导的学术委员会决定。实行新公共管理改革以来,政府不断下放大学办学自治权,使大学拥有更大的自主办学空间。除了校长委员会、评议会、学院协商会议和学院委员会等校内治理机制外,新增设的高校理事会是落实大学自治的主要制度之一。如北威州《高等学校自由法》规定的高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包括:选举校长委员会成员(校长和副校长);在咨询过评议会的意见后,可以2/3的多数解除校长委员会任何一位成员的职务;通过高校发展规划;通过学校的经济规划、高校的经营活动;对校长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以及评估报告做出表态;就有关全校的教学、科研、艺术等重要事务做出表态,解散校长委员会。高校理事会并非政府下属机构,不代表政府治理校政。在自治原则指导下,德国大学逐步获得了独立制定战略与发展计划,自主处理财政和人事等事务的权力。

4.校企合作为德国现代大学制度注入了新内涵。

大学与企业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在19世纪的德国现代大学制度中,二者之间有一道无形的“文化防火墙”,把两类组织完全隔绝开来,大学以“惟科学而科学”自立,专注于纯粹科学,不屑于与工业企业建立关系,唯恐受到功利目的的诱惑而导致精神的失落,所以,倡导宁静和寂寞以潜心于科学本身的目的。20世纪初期,德国专门学院的创办突破了早期现代大学与企业界隔绝的藩篱,校企合作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尝试。但应该说,德国校企合作制度为人们所重视是因为它在中等教育中的成功,德国在中等职业教育中采用了“双元制”的教育模式,使德国制造的品质得到了有效的保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背景下,职业教育层次的上移使德国应用科学大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应用科学大学借鉴了“双元制”的教育模式,并将校企合作发扬光大,使企业参与办学成为一项基本制度。校企合作制度在应用科学大学的成功为其他大学提供了范例,几乎所有德国大学都接受了这一制度,早期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文化防火墙”早已不复存在,一种新的合作文化和契约文化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发展起来并成为两类组织关系的“粘合剂”。有研究表明,德国大学与企业之间合作的密度和成效远超其他欧美发达国家,德国半数以上企业都与大学开展知识与技术转让合作,而英国和法国分别只有1/3和1/4。德国平均每100家企业与大学建立200多个合作关系,尤其是在化工与医药等技术密集型领域。根据德国科学界捐助人联合会的调查统计结果:委托课题合作占企业对大学科研投入的44%左右;合作课题研究占企业对大学的投入达27%;基金教席占9%;研究所合作占6%;企业的其他资金支持,包括捐赠、专利、许可证等占14%。企业对大学教学与人才培养的投入与其对科研的投入规模基本相当。2010年,经济界为人才培养投入近22亿欧元,其中,为学生就投入了15.4亿欧元,最大的投入是在“双元制”职业教育领域,为6.75亿欧元,实习投入高达5.35亿欧元,其他活动还包括支持员工深造进修,发放奖学金,为大学提供资金,设立基金教席,提供实物或服务捐助等。

现代大学制度发展200多年来,德国是欧美发达国家中政治变革最为深刻、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德国现代大学制度也随之经历了类似“过山车”般的变迁。从为世界各国所尊崇的早期现代大学制度到现行的且仍处于变革之中的大学制度,德国的政治变局对大学制度的改革有着直接而显著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经历了极端恶劣的纳粹政治破坏和国家分裂,但德国早期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精神,包括学术自由和自治等并没有被遗弃,仍然对德国高等教育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国家特色

从美、英、法、德等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演变过程看,我们没有发现两种完全相同的国家模式,尽管从不同国家现代大学制度变革可以看到某些移植或借鉴的情况,但不同国家的现代大学制度都表现出鲜明的国家特色。从四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容看,国家特色与共性特征并非是不兼容,国家特色包含了共性特征,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表征。在高等教育研究中,人们往往比较重视现代大学制度的共性特征,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国家特色,因为如果只有共性特征,就只有抽象的现代大学制度要求,没有国家特色,不可能有具体的现代大学制度。从四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变革过程看,国家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的大学文化传统塑造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底色。

世界各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起始时间有先有后,不是同步开始的,不论先发还是后发,各国现代大学制度往往都是在其原有大学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新设计一套现代大学制度,然后去全面或分步骤实施建设。德国柏林大学虽然是全新创建的,其制度也是新的,但如果没有18世纪后期哈勒大学、哥廷根大学、耶拿大学等所做的开创性的现代大学制度实践,便很难说洪堡、费希特等人在创立柏林大学时会有现代大学的思想基础。英国现代大学制度则是在中世纪古典大学文化的摇篮中孕育出来的,甚至在现代大学制度发展成熟之后仍吸收了很多古典大学制度的思想,保留了很多古典大学制度的形式。法国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曾试图将古典大学制度一笔勾销,而代之以全新的大学制度形式,但毕竟法国拥有深厚的古典大学文化传统,非但新的大学制度不能完全抛弃已有的大学文化传统,而且被禁绝的巴黎大学后来也适时复办,将原有的一套文化传统重拾回来,融入新的大学制度之中,完善了法国现代大学制度体系。20世纪60年代巴黎大学解体,在原巴黎大学基础上一批新大学兴办起来,这是后话。美国大学的历史早于国家的历史,在美国现代大学制度得到发展之时,美国已经形成了自身的大学文化。尽管这时的美国大学文化还很难与其他几个国家相提并论,但美国现代大学制度并没有轻视自身的文化传统,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在其文化传统之上开始了现代化的探索,并成功地将传统文化与现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国际和国内风云际会之中攀上了世界现代大学之巅。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完全推倒重来,而是在已有的基础上植入新的制度元素,不断加以培育和完善,逐步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

2.国家政治制度及其变化对现代大学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现代大学是社会主要的组织单元之一,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发展逐步进入大众化和普及化,加之科技进步对社会大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大学的社会地位愈显重要,大学办学与发展成为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科技发展的动力之源,国家不能不将大学纳入政府施政的范畴,这样一来,国家政治制度及其变化无不影响现代大学制度及其变迁。国家政治的影响有积极的部分,也有消极的部分。政府向大学提供财政经费支持,建立财政拨款及调控制度,无疑是积极的。不难想象,如果没有20世纪各国政府建立常态化的大学拨款制度,且不断增加拨款数量,就不可能有各国大学的繁荣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影响是直接的,法国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其现代大学制度也具有中央集权的特点;美国实行地方分权体制,教育是州政府施政范畴,所以,联邦政府不拥有直接举办和调控大学的权力,州政府成为公立大学的举办者和调控者。英国虽然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体制,但二战以来形成的“首相民主制”影响广泛,撒切尔夫人担任首相期间,削减对大学的拨款,加强对大学拨款的指导,鼓励大学创新发展,对英国大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德国在二战后的分治期间,两德不同的政治制度影响了各自所属大学的发展,两德统一后,在统一的联邦体制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法律许可范围支持大学发展,且不断扩大大学自治范围。政治体制的变化对各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除了上述案例之外,德国纳粹政治体制对德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破坏几乎窒息了德国大学的生命。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爆发“红色恐怖”,政府强令大学教授进行忠诚宣誓,严重侵犯了大学和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权利;60年代兴起的社会民主运动改变了美国大学的治理结构,大学生作为利益攸关方成为大学各种委员会的成员。现代政治及其制度是不断变化的,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影响是持续不断的。可以想见,各国未来政治制度的变化还将引发现代大学制度的新发展。

3.现代大学制度随着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发展。

在影响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因素中,大学文化传统和国家政治体制往往可以看成是现代大学之外的因素。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大学文化传统是指现代大学产生以前的,而不是指现代大学出现以后的,所以,我们将其看作是外部要素。若从内部而言,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比较突出的。20世纪中期以前,除美国外,其他所有国家高等教育发展都处于精英阶段,因此,现代大学制度也表现为精英化的制度,比如,为社会精英阶层服务,招收来自社会贵族阶层的子弟,提供精英化的教育;大学建制比较单纯,类型单一且数量很少;大学内部结构简单,管理也不复杂;外部关系单一,大学主要关注自身内部事务,等等。20世纪中期以后,尤其是70年代以来,众多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实现了大众化发展,开始向普及化迈进,为了适应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变化,各国现代大学制度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深刻的变革。就外部而言,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进入了持续不断的调整期,美国从60年代初期开始,各州政府不断调整自身的高等教育政策,改善大学布局结构,完善大学资助政策,激励大学自主办学,加强对大学的行政问责;法国政府持续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兴办新型大学,为更多高等教育受众提供受教育机会;英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支持政策,鼓励高等教育发展,以缩小与其他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差距。就内部而言,除少数大学保留了小规模、精英化的建制外,其他大学都走向了大规模、平民化,大学在校生的平均规模不断扩大,各国都出现了大批万人大学,乃至数万人的大学,生源的多样化导致大学教育功能越来越多样化,与精英化的人才培养制度相比,服务大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教学制度建立起来了。大规模、多样化大学的发展也带来了其内部结构的复杂化,学科专业设置越来越多,教学院系的数量不断增加,师资队伍越来越庞大,运行机制和治理机制也越来越民主化。此外,与精英化高等教育的学术导向不同,大众化、普及化高等教育的社会导向使各国现代大学制度越来越注重调节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4.社会需求是现代大学制度发展的动力之源。

可以说,19世纪的现代大学制度是科学导向的,20世纪以来的现代大学制度是社会导向的。大学最初的出现可能并非源于社会需要,“闲怡的好奇”比较好地描绘了大学中的人们为什么要聚到一起和为什么能聚到一起。德国现代大学的创建固然有国家需要的因素在其中,但其办学仍是源于学者们对学问和科学的喜爱与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论是古典大学还是早期的现代大学,都不是为了满足特定的社会需求而创建或办学的。所以,古典大学制度和早期的现代大学制度与社会需求的关系都不是直接的。美国历来奉行实用主义,19世纪中后期美国的实用主义促成了大学制度建设的转向。《赠地法案》的颁布和实施将现代大学制度与社会需求关联起来,开创了现代大学直接服务工业和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的先例,使高等教育直接服务于社会需求。显然,这一高等教育价值观与早期现代大学的教育价值观是完全不同的,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丰富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与形式。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美英诸国大学响应战时需要,服务国防科技和军事工业,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不但拓展了现代大学的服务范围,而且发展了现代大学制度。战后大学办学的新发展,包括大学与工业生产和科技进步联系的加强、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等,将大学置身于社会全空间,服务于社会各行各业,与社会实现了无缝对接。大学科技园的创建、应用型大学的创办、产学研用一体化等都是现代大学制度适应社会需要的结果,这些制度保证了大学办学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生产水平提高提供科技支持。在这一大潮中,因各自发展程度和大学认知先后,美、英、法、德等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有先有后,既不是在一个起跑线上发力,各国建设的成效也各不相同。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大学的跨国办学活动越来越活跃,国际合作办学、跨国校区或分校、虚拟大学或云课堂等的发展,更充实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增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时代适应性。显然,美国是这一变革的引领者,法国和德国虽然也在国际合作办学、扩大国际学生招生政策和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诸多努力,尤其是在博洛尼亚进程和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方面的成就显著,但由于语言通用性的限制,略输美、英等国。大众化、普及化时代的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各国民众和整个社会不可或缺且受到高度关注的事业,公众和社会舆论对大学办学的要求往往通过批评、评价、认证、排名等来反映,社会问责制度的建立使现代大学制度能够敏锐地捕捉社会需求及其变化。尽管在各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中,社会问责制度具有普遍性,但由于美、英、法、德等国国情的差异,各国社会问责制度的形式和要求存在明显的不同。

上述特点主要是从美、英、法、德等国现代大学制度归纳出来的。这几个国家都属于西方文化体系,就文化的互通性而言,这些国家之间比世界其他区域国家之间更相容,但这些国家特色是否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国家还有待做相关的具体研究。

别敦荣,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等教育质量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