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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细则(2017年10月30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5:3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17〕38号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西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所有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申诉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组成人员数为9人或11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为: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四)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定事实的;

(五)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上述条件的,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驳回。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时,应当立即对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5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提交学校。学校重新研究,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不准确的,作出变更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和作出变更决定要出具复查决定书。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者邮寄送达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从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条例与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听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决议后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有权申请听证后的3日内提出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不需要采取听证程序的,予以驳回;认为需要采取听证程序的,应当在7日内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负责组织听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记录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1至2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申诉事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三)要求听证当事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补充证据,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四)主持听证,就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规定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七)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八)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

(二)宣布事由;

(三)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名单;

(四)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六)对不公开听证的原处理、处分决定,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七)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八)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九)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十)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交听证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当事人若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经其审核无误后签名。听证当事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共同签名。

第三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及依据;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条例》(校行字[2005]105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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