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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11月5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5日 15:36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17〕42号

(2017年11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维护考生合法利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办法,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三条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工作领导组,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录取、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信访接待、后勤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组,依照当年国家招生政策和相关工作规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应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人员参加。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者,不得参加所在省份当年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要积极适应国家和地方招生改革形势发展,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实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省(区、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招生办法进行录取。

第九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涉及高考加分或降分录取的政策问题,学校同意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高考招生录取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一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课、文化课成绩按照有关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本科划线标准执行。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等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线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在专业课成绩达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计划单列,不占用我校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经公示无异议的合格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我校在本科招生期间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考生所在省份增加相应的招生计划,经上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录取。

第四章 招生录取程序

第十三条录取工作机构设置。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要结合当年工作实际设置招生录取、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信访接待、后勤保障、综合协调等具体工作组,遴选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考生电子档案下载。招生录取工作组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录取时间安排,及时完成电子档案下载工作。

第十五条考生电子档案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在校医院选派的医生对考生电子档案中的体检信息逐一审核后,招生录取工作组要结合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的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严格按照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预录取专业。各招生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学院预录取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阅,提出录取意见。

第十六条录取名单拟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根据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各招生学院的意见,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打印各专业投档单。投档单在各学院招生负责人和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十七条录取名单上传。招生录取工作组及时将招生进行情况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汇报,集体研究和解决招生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公平公正,并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录取进度要求,按时上传录取结果,接受生源省(区、市)招生录取管理部门的录取审核。

第十八条录取数据下载。在各省(区、市)招生录取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下载相关录取数据,结束相应批次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录取信息公示。各省(区、市)相关批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录取工作组要将录取名单及时在山西农业大学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录取通知书发放。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录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录取名单,招生录取工作组及时打印和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录取通知书须注明“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

第五章 招生录取纪律

第二十一条深入实施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十公开。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实好面对高校的 “16个不得”,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不得未经考核发放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不得组织或参与特殊类型招生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第二十三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奉公,严以律己,秉公办事,依法招生,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办事规范,高效务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参加考生家长(家属)安排的各种活动,不接受礼物和宴请,不向考生和家长许愿。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在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监督

第二十五条招生录取监督要适应远程网上录取的工作规律和特点,切实保障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全面体现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施,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年度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遴选监督员,成立招生录取监督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监督员的组成包括职能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

第二十七条招生录取监督组要熟悉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熟悉网上招生程序,依照相关规定对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招生录取监督组督促落实阳光招生工程的有关政策,按照教育部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和“30个不得”禁令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招生录取监督组参与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提升的工作思路,紧盯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按照学校面向社会公布的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重点检查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招生环节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招生工作流程开展具体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招生录取监督组对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监督包括报名资格审核、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名单确定与公示、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和入学资格复查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招生录取监督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组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招生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招生录取监督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在组织结构、录取规则、录取程序、录取纪律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如与招生年度国家和有关省(区、市)的政策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不一致,以当年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执行,并在制定年度招生章程和发布招生录取工作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如与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相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校行字〔200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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