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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办法(试行)(2017年5月31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15:2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教学超工作量奖励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17〕16号

(2017年5月31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增大教师教学业绩在校内绩效分配中的比重,健全教学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文件,结合我校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山西农业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量实施办法》、《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校行字[2004]143号)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具体包括:教师授课、实验、实习、指导论文(设计)等工作量。

第三条 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是指学校、学院对在编在岗教师每年达到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并完成超出额定教学工作量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和课程类型,分类划定额定教学工作量范围。具体为: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00-400学时/学年,助教120-290学时/学年。各教学院部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承担教学任务的特点详细确定。

第五条 学校设教学超工作量奖励专项经费,根据各教学院部每学年总教学工作量按比例分配。教师为我校其他院部代课的教学工作量经费划至教师所在学院。各教学院部根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分别确定每学时奖励标准,一般每提高一级增加5-10元,最高50元/学时。

第六条 教学超工作量奖励由学院、部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审核,并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放。

第七条 未完成当年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由学院根据奖励发放标准从个人30%绩效中核减,用于学院奖励。教学工作量不能达到岗位职责和聘期考核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应为不合格。

第八条 教学超工作量奖励最高1000学时/学年。

第九条 非专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课时计算办法与专任教师相同,每课时奖励标准由安排课程学院、部确定,每学期一般至多承担1门课教学任务。

第十条 教学超工作量奖申报时间为每学年最后一个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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