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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2017年5月31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15:2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7〕15号

(2017年5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编制外用工的统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用工是指为学校服务,但未列入国家财政供养系统的人员。编制外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人事代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用工、劳务协议用工等。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对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进行管理,由学校使用并支付报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指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编制外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口头协议用工;劳动合同用工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劳务协议用工是指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用编制外用工应本着精简、实用和按需设岗的原则进行。学校严格控制使用编制外用工的时段和数量。

第四条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健全编制外用工(合同聘用制)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编制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有关手续。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外用工人员制订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并进行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编制外用工岗位分类

编制外用工主要以劳务派遣形式进行。岗位类型分为:

A类岗位(机关、教辅单位):在用人单位事业编制未满的情况下,为完成学校管理及其辅助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B类岗位(学院、后勤服务部门等单位岗位):学院、后勤服务部门等在自主权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岗位。

C类岗位(科研项目岗位):为完成科研项目工作而设立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岗位设置理由和拟设置岗位数,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人员费用的支出渠道。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A类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需求,学校根据定岗定编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批准。

B类岗位由用人单位决定设立,经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C类岗位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设立,须经学校科技处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二)年满18周岁,能够胜任受聘岗位的工作;

(三)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工作能力;

(四)身心健康。

第八条A类岗位由学校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其他岗位由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由各用人单位组建聘用考核小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按照公开的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招聘信息包括岗位数量,对应聘者的要求,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地点、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用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四)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要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应包含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合同聘用制人员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到三年(含试用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不超过63周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5岁,延长审批程序同第六条。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给予答复。

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保留当事人签收的凭证;按合法程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时,要将解除合同的原因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书面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合同聘用制岗位被撤销,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规定,损害了学校或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考核、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以上各类岗位人员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考勤表须经当事人签字并长期保存。不合格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以岗定薪。

第十八条A类岗位人员工资由学校支付;B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在用人单位经费定额内由学校支付;C类岗位工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聘用制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政策缴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编制外人员的档案不调入山西农业大学,学校不解决编制外人员的户口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出现劳动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受聘人员可以向地方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使用临时工的有关规定》(校行字[2008]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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