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17〕43号
(2017年11月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为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奠定基础,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指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17〕1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有困难学生,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4.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学校及学院的各项活动。
(二)下列几种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1.单亲或孤儿;
2.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
3.父母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5.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来自国家和省级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在农村;
7.家中老人、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
8.每月生活费来源低于晋中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民政部门证明为低保对象的子女;
9.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0.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
第三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各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四条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二)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三)其他原因导致支付学费有困难者。
第五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者;
(二)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第六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者;
(二)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者、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可由当地扶贫部门出具。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及该生在班级的学习、参加各种活动等情况,进行认真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初审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初审结果,并将初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将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金的最终依据。
第五章相关要求和说明
第十二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坚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严格执行其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个人情况变化等信息),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受助后管理,教育学生诚实守信、自强不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农大行字〔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