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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8日 15:1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农大行字〔2017〕51号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益,促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号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11号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照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省各厅局等政府部门通过财政部门或使用财政资金直接下达给学校的各类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自然人签订的科研协作、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合作、委托研究任务、专利转让等合同(协议)取得的研究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无论其来源渠道,都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条学校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强化责任主体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一)经费支付审批权限。科研经费支出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对外科研协作费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须经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科研项目的遴选工作,为项目立项、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并跟踪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计财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和结题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项目承担院部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和落实,并为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物质条件。

(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并接受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对于中途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由项目承担院部负责安排接替人选,征得学校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前任负责人的项目经费支出权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对科研项目分别设立账户进行核算。科研经费到账后,经学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与计财处对接设立账户。未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由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款项确认,计财处根据到款性质和内容分别设立账户。

第七条规范票据使用。收到项目经费和拨付任务书指定的合作单位项目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6〕76号)等文件规定,出具或者索取票据。

第八条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及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予以解决。

第九条逐步实现科研项目的管理信息化、系统化,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科技处、计财处、项目承担院部及项目负责人都应当对科研项目信息化、系统化负责,并提供各种必要支持。

第十条科研项目应接受各级各类审计检查,并提供审计检查必须的相关资料。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学校,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同时要督促、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申请人在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计财处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的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交项目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经费预算需要调整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以进行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其他经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审同意后,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除必要的管理费外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取消比例限制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处理好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一)省级项目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

(二)国家级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管理费预算按照5%编制。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由我校项目申请人与项目合作单位协商提出提取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科研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开支内容以及额度进行支出。

(一)直接费用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3.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7.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8.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讯费、上网费等费用。

10.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11.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

12.会议、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1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14.国内协作费:指依据协议支付的,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15.劳务费: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及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发放标准是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的。

16.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7.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要按照以下要求使用经费:

(一)严格执行报账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学校报账审批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科研业务报销的审批手续。

(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报销票据发生涂改、关键字符丢失、机打票据无法辨认的均视为废票,合同(协议)过于简单、主要内容缺失或对主要事情表述不清的视为无效合同(协议),均不能作为报账凭证或报销依据。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付方式的管理规定。大型设备、大宗商品和服务业务采购应当通过转账、汇款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小额物资和服务业务采购,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咨询费等劳务费用,应当提供受雇人员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手机号,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

(四)使用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服务业务和实验室改造维修等业务报销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采购合同。进口设备还须提供代理协议、海关报关单、银行水单、形式发票、购货清单等手续。

(五)委托加工、检测、化验任务外包报销时,应当提供委托加工、检测、化验明细清单,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执行《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住宿及补助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交通工具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因项目需要租车或自驾车的,发生的租车费或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可据实报销。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飞机,机场到出差目的地距离较远的,可按照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执行。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列支。

(七)科研会议费(举办)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参会)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项目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课题负责人确定。会议代表发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报销,会议不予负担;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由主办方在会议费中据实报销。举办会议其他方面的要求,按照《山西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因项目研发和学术交流需要,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因公出国手续和报销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劳务费开支。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任务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成员,以及各类成员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要统筹安排劳务费支出,体现筹绩相当原则。

(二)省级科研项目组成员可在项目工作中领取劳务费。国家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按照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执行本办法规定标准。

2.无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任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根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3.科研项目用工劳务费应当一月一报,转账打卡,不得现金领取。

4.项目组成员劳务费的发放,由项目承担院部审批,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劳务费开支标准。

(一)科研项目组成员劳务费每人每月可在以下标准内发放:项目负责人3000元、高级职称科研人员2000元、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1500元。无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任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实施地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二)专家咨询及评审费。

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及评审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及评审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及评审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支付专家咨询及评审费。

(三)以培训形式组织的科研项目活动,外聘专家讲课费按照以下标准(税后)发放:

1.副高级及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正高级及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外普通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国外高级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向省财政厅报备。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条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项目承担院部负责人审批,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按照《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农大行字〔2017〕3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都必须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登记、记账处理。财产处置须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不得擅自处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转让、变卖、占有或利用其谋取私利。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处置及收入,按照国家、省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文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实际支出情况与项目预算逐一进行核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应及早为科研项目结题做好准备。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财务人员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按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一年内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收回按年统一建账核算,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两年后仍有剩余的,财政将按原渠道收回。

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留归学校部分、以及对外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等所得收入归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科技活动和科技人员绩效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上述科研项目支出范围,还可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

(一)实验室维修改造支出报销,须办理工程决算并经审计处审计。要提供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和工程验收单等相关材料。新建实验室或实验室大型维修改造费用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管理费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10%。

第三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第三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政策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其他类似研究经费及技术示范推广项目经费等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14〕34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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