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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2日 11:0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章程

农大党字〔2014〕47号

(2014年9月24日印发)

序 言

山西农业大学始建于1907年,初名私立铭贤学堂,创始人为孔祥熙,后发展为私立铭贤农工专科学校、私立铭贤学院;1951年改私立为公办,成立山西农学院;1979年更名为山西农业大学,列入全国重点院校。学校立足山西,面向全国,服务“三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山西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山西农业大学(简称:山西农大)。

学校英文名称: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简称:SXAU)。

学校网址:http://www.sxau.edu.cn。

第二条法定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铭贤南路。

教职工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兴农街1号。

第三条学校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合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勤奋、求实、团结、进取”为校训,以“崇学事农、艰苦兴校”为办学精神;确立“地方农业院校先进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的道路;构建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培养引领现代农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拔尖创新型、复合应用型、实用技能型人才;为山西农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服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五条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招生计划,确定学生规模。

第七条学校教育形式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全日制教育为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非全日制教育为继续教育。

学校可根据行业和地区发展需要,开展多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条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履行与农业部合作共建山西农业大学协议。

(十一)协调支持学校为“三农”服务。

(十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权利有: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八)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的主要义务有: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三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评估制度,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社会的需求。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

学校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实现知识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学校促进学术组织发展,培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团队。

第十六条学校发挥人才技术优势,推进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积极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积极建设校内外教学科研基地,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推进优秀文化传承和思想文化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利用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由中国共产党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的工作机构,行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组成,成员包括学生、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学校党委的工作机构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系、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讨论制定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讨论研究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德育工作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武装和军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学校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讨论研究学校的定岗定编、年度增减人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和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党委会所研究的议题,涉及党委成员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根据需要,党委书记确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党委成员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等。

第二十五条依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吸收不是党委成员的校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山西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代表学校与境内外单位、机构或个人签署协议,接受捐赠。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管理中的事项。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讨论研究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根据校党委的有关决定,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讨论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学生教育及学籍管理等工作;讨论研究学校的行政规章、制度;讨论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作的规划方案及实施意见,教职工的调入、调出;讨论研究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方案;讨论研究科学研究规划和重大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的实施计划;讨论研究教职工及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处罚事宜;讨论研究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议事规则主要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安排一至二次,特殊情况,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议题应提前征集,未经主持人确定的议题不予上会,临时动议不予讨论;会议要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情况允许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一般要有最后的结论,由主持人在汇总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当场明确作出决定;参会人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学校推行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学校积极实施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科研政策,包括科研奖励条例、院系科研评估办法等。

(二)审议科研单位设置方案、重大科研专项建设计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意见。

(三)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科研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重要学术奖项、学术荣誉。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审议并决策学科建设事项,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十)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十一)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本科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负责组织审定本科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本科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等工作。

(四)审议本科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本科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订并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价。

(三)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面的学术争议事项。

(四)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事项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六条山西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作用,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山西农业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侨联会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建言献策,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节基层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研究所等)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内容,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三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科建设、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统筹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学院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其权利和义务与学院相同。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学部。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负责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五)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管理。

(六)定期向学校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四十七条学院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学院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学科、职称等学术事务中的评价、论证及决策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或课程的特点,设置系、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

第四十九条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基层学术组织。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教师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优良师德和良好知识结构,善于开展教书育人和学术创新。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第五十二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关爱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的主要权利有: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参与并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八)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的主要义务有: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书育人水平。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违反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学术独立与探索,尊重劳动与创造,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和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学生的主要权利有: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六)公平参与并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的主要义务有: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增强体质,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或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六十九条山西农业大学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七十条山西农业大学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独立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山西农业大学校友会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纳入山西农业大学校友会单位会员。

学校加强与铭贤时期校友组织、在外留学人员的交流与沟通。

第七十一条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

学校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名称、学校荣誉。

第七十四条学校制定和落实校园建设规划,积极保护国家重点文物“山西铭贤学校旧址”。

第七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与后勤保障体系。

第七十九条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学校校徽:同心环形,砖红色;内环为篆书“农”字和“大”字,“1907”为学校成立年份;外环下方为彭真同志题写的校名“山西农业大学”,上方为英文校名。

图示:

说明: http://www.sxau.edu.cn/_mediafile/nydx/2015/06/12/2zng9mmsev.png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旗:红色旗面,长宽比例为3∶2,旗面正中为彭真同志题写的校名“山西农业大学”,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

图示:

说明: http://www.sxau.edu.cn/_mediafile/nydx/2015/06/12/2li0hrvsfg.png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学校公开章程。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学校的举办者、校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校友及相关主体,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实施管理、教育教学等活动的根本准则,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长办公会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和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学生或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校提出异议,或向举办者提出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十六条学校党委负责本章程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2014年9月24日起施行。